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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发布时间:2019-02-27 热度:22


机构改革工作即将陆续在市县两级展开,为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合理处置档案的归属与流向,防止档案出现分散、遗失,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人员划转、财务资产调整、档案移交、保密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及市档案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机构改革过程中档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交接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档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具体接收范围按照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元氏县XXXX年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确定。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凡是本机关形成的、反映本机关


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均应移交给县档案馆,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县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县档案馆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县档案馆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部分职能划归另一个部门、单位,其档案不得从原全宗中抽走或带入新的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或业务未办结的,有关各方共同商定档案归属和利用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五)隶属关系或机构规格发生变化的机关,变化前形成的档案由该机关保存,不可分散管理。

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部门或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告县档案馆,由县档案馆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后确定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宗划分及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四、向县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组织沿革、全总介绍等有关资料。

五、新组建、设置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建立机关档案工作体系,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落实档案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开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报审工作,确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

六、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县档案馆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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