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有效满足农业生产信贷需求,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加快农业规模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农村土地(含养殖水面、林地,下同)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中央、省、泰州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上级精神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在保障农民和银行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评估、再流转”一体化的农村资产交易市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效化解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一)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完善交易平台。尽快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功能,及时为相关农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以下简称“《流转证书》”)和《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证书》(以下简称“《他项权利证书》”)。
(牵头部门:市农工办;责任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二)实施农地分级管理,开展抵押评估。建立农村土地信息库,开展农地等级评定。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选定或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专业评估机构,探索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
(牵头部门:市农工办;责任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三)立足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业发展。以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促进“三农”发展和农民增收为落脚点和出发点,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规定贷款用途。
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主要是市范围内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个人及农村经济组织,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贷款对象为个人的,必须持有市常住户口;贷款对象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持有市常住户口。
2.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以及土地整理、农田基础设施维修、农机具和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资金需求。
(牵头部门:市农工办、人行;责任部门:市各银行机构)
(四)强化贷款条件审查,维护各方权益。用于办理抵押贷款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并取得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具备持续生产能力,流转后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3.流转土地经营权属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效租赁期限不低于三年且不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
4.土地流转时,应取得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印制并颁发的《流转证书》;
5.办理贷款时,应取得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印制并颁发的《他项权利证书》。
(牵头部门:市农工办、人行;责任部门:市各银行机构)
(五)创新融资服务产品,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要开发专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受理、审核流程,在贷款利率上进行优惠。原则上,银行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权确认价值的60%,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或提供其他方式进行补充担保的,可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银行应鼓励借款人用“两权抵押”作为其他贷款的补充担保。
(牵头部门:市人行;责任部门:市各银行机构)
(六)探索不良资产处置,促进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功能,支持抵押权再流转,确保银行债权的顺利实现。探索建立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金融机构贷款逾期1年以上的相关债权进行收购,通过整合出租、挂牌转让、再流转等方式及时处置抵押资产。
(牵头部门:市农工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农工办、国土资源局、人行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农工办、农委、金融办、财政局、各涉农银行机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工办分管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交流经验,总结成果,协调解决试点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二)建立统计制度。市人行组织各银行机构建立“两权抵押”贷款数据季报制度,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农工办牵头对各单位“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市级机关绩效考核和市人行对各银行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评价范围。市人行在信贷规划和支农再贷款资金安排上,优先对试点银行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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